法制網訊 記者 郭宏鵬黃輝 通訊員劉雪婷
  2013年4月23日14時許,廖菊香獨自在江西省分宜縣湖澤鎮集鎮鈣粉廠後面的一塊地里鋤土,見精神病患者廖小林踩到其地里,遂要求廖小林不要踩,並罵了廖小林,廖小林便用手去推廖菊香,之後二人發生廝打。廝打過程中,廖小林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小刀將廖菊香背部、胸部等多處刺傷。廖菊香受傷後,被送至分宜縣中醫院門診治療花費955.38元,予簡單包扎後轉入新餘市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全身多處刀傷、右側氣胸、肝破裂,住院29天,花費醫療費27048.68元。
  後經依法鑒定,廖菊香的傷勢為重傷乙級,經江西新餘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廖菊香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因廖小林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廖菊香起訴至分宜縣人民法院要求廖小林的父母廖新華、廖根英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6453.4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醫院的診斷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均認定廖小林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屬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廖小林將廖菊香砍傷導致的民事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即被告廖新華、廖根英承擔。被告廖新華、廖根英作為廖小林的父母,未舉證證實在廖小林作案時盡到了嚴加看管等監護責任。而原告廖菊香明知廖小林的智力發育狀況仍與廖莉發生口角、廝打,自身具有一定的過錯,且被告廖新華已支付原告廖菊香20000元醫葯費,故法院判令由廖小林的監護人廖新華、廖根英承擔70%的責任,賠償原告廖菊香各項損失共計14686.19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原標題:精神病患者砍傷人 侵權責任監護人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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